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搭乘及服務須知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1.07.16中市社障字第1010054941號函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1.09.12中市社障字第1010071098號函修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2.03.19中市社障字第1020021661號函修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3.09.24中市社障字第1030093972號函修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4.10.05中市社障字第1040098809號函修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5.06.28中市社障字第1050066993號函修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6.06.09中市社障字第1060061508號函修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8.08.22中市社障字第1080101482號函修訂

  1.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運用備有輪椅升降及固定設備之小型特製車輛(下稱復康巴士),提供身心障礙者交通運輸服務,為能公平公正服務搭乘者,特訂定本須知。

  2. 復康巴士之服務對象不受設籍限制,區分如下:

    1. 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非安置於住宿型機構,經需求評估有復康巴士需求,或未領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費(需陪同者,以一名為限)

      2. 安置於住宿型機構,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或行動不便且障礙類別等級為肢障中度以上或第七類中度以上。

    2. 機關()團體:凡政府機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社會參與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

    3. 其他特殊情形:不符前二款規定,經本局委託之服務單位初評有特殊需求者,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

  3. 個人搭乘復康巴士之優先序位等級區分如下:

    1. A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肢障重度以上、含肢障之多重障礙重度以上、視障重度以上或植物人、呼吸器依賴(可乘坐輪椅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第七類(肢體障礙)重度以上(第七類包含上下肢或下肢)、多重障礙重度以上(包含第七類肢體障礙上下肢或下肢)、第二類(視覺障礙)重度以上,第一類(植物人)及第四類(呼吸器依賴),且經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A級。

    2. B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視障中度以上或肢障中度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第七類(肢體障礙)中度(包含上下肢或下肢障礙)、多重障礙中度(包含第七類肢體障礙上下肢或下肢,但第七類為中度以上),且經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B級。

    3. C級:A級及B級序位等級以外之身心障礙者。

  4. 復康巴士之服務區域以臺中市為限,接送起訖點須在臺中市轄內。但機關()團體借用經專案核准不在此限。

  5. 個人搭乘復康巴士之服務時間如下:

    1.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下午五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

    2. 延長服務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至下午九時(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每週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本款服務車輛數,依本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營運服務計畫勞務採購契約提供。

    3.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等應放假之日與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彈性放假及臺中市政府公告天災停止上班日,停止接送服務。

機關()團體借用時間限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準)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其他特殊情形之服務時間,應報經本局核准。

  1.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個人服務對象免費搭乘復康巴士。

機關()團體依第五點第二項時間借用復康巴士之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收取:

    1. 基本維護費:

      1. 臺中市: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2. 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每日新臺幣三千元。

      3. 其他縣市:每日新臺幣五千元。

      4. 借用時間未滿四小時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2. 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服務時間、計算工作時間及負擔司機加班費。收取時段包括:

      1. 服務時間以外時段。

      2. 延長服務時段。

      3. 借用當次需司機跨日服務。

    3. 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及有關乘車者(含司機)之平安保險(意外險額度一百萬元)及其他費用(司機之膳宿費、門票等費用)等由借用機關()團體負擔。

    4. 出車前三日應將借用期間保險費收據(或影本)及參加人員名冊送至本局備查後始得發車。

  1. 復康巴士以提供下列服務為原則。但經本局專案核准之服務項目不在此限:

    1. 就醫,不含緊急醫療。

    2. 就業,不含上下班。

    3. 就學,不含上下課。

    4. 參與政府或社會團體機構辦理各項社會活動。

  2. 個人預約復康巴士之預約方式如下

    1. 電話預約:需用人應於個人服務時間內,撥打各區復康巴士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預約專線。

    2. 網路預約:採全天候開放,依各區車輛數三分之一開放於網路預約,預約超過則為備取。

前項預約以去程、回程各計一趟次。其預約之時間如下:

  1. A級:每次第一天用車日前七日至前一日止預約。

  2. B級:每次第一天用車前六日至前一日止預約。

  3. C級:每次第一天用車前五日至前一日止預約。

每次得加訂當次預約乘車日至週日間趟次,加訂趟次以四趟次為限。

預約後應配合服務中心提供之搭車時間及共乘安排搭乘復康巴士,去程及回程各計一趟次,每人每月乘坐總趟次數如下:

  1. A級:來回三十六趟次。

  2. B級:來回三十趟次。

  3. C級:來回二十四趟次。

  4. 陪同者如係身障者,經查使用目的相同,需納入其每月可搭乘服務趟次計算。

  5. 非共乘使用且每一趟次車程超過二十公里以上者,以二趟次計算之。但申請就醫者,不在此限。

  6. 如有特殊需求,經受本局委託之服務單位評估,報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但有確實需求證明,得再延長一次。

  7. 因臨時狀況,撥打預約專線請求專案服務者,服務中心得視訂車車趟狀況,提供臨時訂車服務。但限預訂來回各一趟次,且列計每月可搭乘趟次內。

機關()團體預約方式如下:

  1. 於用車七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計畫、表件向受本局委託之服務單位申請。

  2. 每次申請總輛數同一分區以二輛為上限。

  1. 乘客應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超過預訂時間五分鐘,司機應向服務中心回報,服務中心如無法聯絡到乘客或乘客無法搭車時,視同失約。

  2. 預約後若需取消服務,最遲應於預訂乘車時間前二小時,向服務中心以傳真、網路、簡訊等形式辦理取消服務。未依規定事前取消者,視為失約。

依前項事前取消服務者,每次取消,記點一點。累計三點,由服務中心寄發服務須知勸導及提醒,自累計滿第六點當日起暫停受理預約及接送服務三十日。

第一次失約,由服務中心寄服務須知勸導,如經勸導後再次失約,自當日起暫停受理預約及接送服務三十日。

累計之記點自第二項暫停受理預約及接送服務屆滿隔日重新計算。

對記點事項或失約通知不服者,於通知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復,若有正當理由並有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者,得不予記點或記失約。

  1. 搭乘復康巴士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乘坐時應繫安全帶。

    2. 共乘時尊重車輛空間安排及所有乘客權益。

    3. 為維護車內人員健康,落實呼吸道咳嗽禮節,請乘客及陪同者於乘車過程中配戴口罩。

    4. 使用輔具上下車輛應符合升降機安全規範並配合司機使用安全升降設備。

    5. 車內應輕聲細語,保持清潔,不得吸菸、飲酒、嚼食檳榔。

    6. 車輛行駛中勿起身離座。

    7. 不得要求司機違規超速。

    8. 以正確方式使用車內設備。

    9. 不得違反行車安全、攜帶危險物品。

    10. 不得攻擊或性騷擾他人,或有言語干擾駕駛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2. 違反前點各款行為,服務中心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第一次經當場勸導制止仍未改善者,於當日服務提供完畢後,寄發勸導單及本服務須知,並函報本局備查。

    2. 於年度內第二次發生違規情節,經函報本局函知搭乘者停止服務一個月,暫停已預約完成之服務。

    3. 如有第三次違規者,停止服務三個月,當年度不予受理預約服務。

  3. 借用復康巴士後應遵守事項:

    1. 車輛用畢後應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並負擔所需清潔復原費用。

    2. 使用期間發生損害車輛或侵權情事,依民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4. 申請復康巴士之活動地點路段如經政府公告禁止行駛或出車評估有安全疑慮者,本局得不予借用。

  5. 搭乘復康巴士之申訴或建議事項由本局或各區服務中心專線受理。

  6. 受本局委託之服務單位設置預約專線並得隨時調整。